申请执行人中冶成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并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密茹,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冶成工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涉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法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的存款账号107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云霄
书记员:赵治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