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斌。被执行人张威。
本院在执行高斌申请执行张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1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小勇代理审判员:倪景明代理审判员:李静超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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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高斌。被执行人张威。
本院在执行高斌申请执行张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1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小勇代理审判员:倪景明代理审判员:李静超
书记员:马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