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利娟。被执行人郑明华。
本院在执行李利娟申请执行郑明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594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关山代理审判员:刘新伟代理审判员:代坤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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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利娟。被执行人郑明华。
本院在执行李利娟申请执行郑明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594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关山代理审判员:刘新伟代理审判员:代坤
书记员:马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