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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利娟申请执行郑明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北民执字第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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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利娟。被执行人郑明华。

本院在执行李利娟申请执行郑明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594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关山代理审判员:刘新伟代理审判员:代坤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