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山市福恩特防腐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祥宏冶金材料公司。
本院在执行唐山市福恩特防腐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祥宏冶金材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执字第8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福存代理审判员:王骞代理审判员:刘新伟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福恩特防腐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祥宏冶金材料公司。
本院在执行唐山市福恩特防腐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祥宏冶金材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执字第8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福存代理审判员:王骞代理审判员:刘新伟
书记员:马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