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唐山市龙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市龙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全部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45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孝国代理审判员:张平录代理审判员:裴庆敏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