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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永恢执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

(2013)永恢执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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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西永福XXX银行。法定代表人:唐XXX,董事长。被执行人:桂林X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被执行人:王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桂林市**XXX巷**XXX. 被执行人:王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广西永福XX银行与被执行人桂林XXX公司、王X、王X、王X金融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位于桂林市XX区XX北路XX号房产中被执行人所有的第XX号地下室,第X至XX层、第XX、XX层和第XX层设备层及其资产,并从拍卖成交价款中付清申请执行人广西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其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永民初字第5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绍仁审判员:韦胜忠审判员:韦芳

代理书记员:黄海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