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桂林恒辉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影。被执行人:靳亚峰。
本院在执行桂林恒辉装饰有限公司与靳亚峰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于2013年10月1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0000元(包含执行费339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仲裁委员会的(2012)桂仲案字第49号仲裁裁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国龙审判员:王锋代理审判员:谭健
书记员:王美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