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顾裕群,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5111968********,住所地北海市文明路**。被执行人吴永娟,女,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5015********,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石子岭** 被执行人邹德辉,男,1952年12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015********,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石子岭**。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顾裕群与被执行人吴永娟、邹德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海民一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请求本院将位于北海市海城区十二间屋27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北国用(2004)第802361号]住宅用地使用权变更至顾裕群的名下。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向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地产交易中心送达本院(2013)海执字第102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位于北海市海城区十二间屋277号住宅用地使用权办理至顾裕群的名下,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文审判员:张培兴审判员:易文尧
书记员:赖铭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