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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海执字第1321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1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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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叶胜利,男,汉族,1953年3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定海区昌国路****。被执行人广西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云南路**盛泰晴海居商铺****。法定代表人郭剑,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胜利与被执行人广西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3年12月17日向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已将北海市云南路40号盛泰晴海居4幢二单元502号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到申请执行人叶胜利的名下,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海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易文尧审判员:张培兴

书记员:张文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