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87年9月1日生,汉族,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XX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卢XX,男,1956年6月9日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XX号。被执行人XX公司,住所地临桂县临桂镇XX号。法定代表人郑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XX,女,197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XX室,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本案的执行标的是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证。本院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到房管所,房管部门为申请执行人李XX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被执行人也将诉讼费XX元付给了申请人。本院已为李XX执行完毕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事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临民初字第333号民事调解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竹波审判员:伍取宝审判员:农丽珍
书记员:徐文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