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XX,女,1967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桂林市第十七中XXXX。申请执行人覃XX 委托代理人莫XX,男,197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XXXX。被执行人XXX公司,住所地临桂县临桂镇XXXX。法定代表人郑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XX,女,197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XXXX。(特别授权)
本案的执行标的是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证。本院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到房管所,房管部门为申请执行人张XX、覃XX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被执行人也将诉讼费25元付给了申请人。本院已为张XX、覃XX执行完毕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事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临民初字第562号民事调解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竹波审判员:伍取宝审判员:农丽珍
书记员:徐文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