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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临执字第250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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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XX,女,1967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桂林市第十七中XXXX。申请执行人覃XX 委托代理人莫XX,男,197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XXXX。被执行人XXX公司,住所地临桂县临桂镇XXXX。法定代表人郑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XX,女,197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XXXX。(特别授权)

本案的执行标的是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证。本院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到房管所,房管部门为申请执行人张XX、覃XX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被执行人也将诉讼费25元付给了申请人。本院已为张XX、覃XX执行完毕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事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临民初字第562号民事调解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竹波审判员:伍取宝审判员:农丽珍

书记员:徐文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