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秀珍,女,汉族,1969年1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谭命开,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欧梅花,女,1973年2月5日出生。
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两被执行人应清还款项92050元、利息799元(利息暂由2012年9月16日至2013年12月16日双倍计)给申请人和缴纳执行费12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命开、欧梅花银行存款9414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梁坚鼎
书记员:黄振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