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建荣。被执行人朱东伟。
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的(2013)青法民初字第25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朱东伟的轿车一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朱东伟履行了(2013)青法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朱东伟的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鲍茂方
书记员:蔡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