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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州市益弘食品有限公司与刘康宗、刘素梅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青法执字第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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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益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谭坊镇谭北村。法定代表人刘月安,经理。委托代理人裴广升,青州高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康宗。被执行人刘素梅。

本院在执行青州市益弘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康宗、刘素梅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能力为由提出终结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青法商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文广审判员:刘军审判员:刘洪军

书记员:商海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