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建德。被执行人张吉刚。
刘建德诉张吉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29日审结。该案(2011)青法弥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账户上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本裁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谢国华
书记员:杨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