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夏永智。被执行人王成海。被执行人韩桂青。
夏永智诉王成海、韩桂青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5日审结。该案(2013)青法弥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账户上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本裁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冯翠永
书记员:杨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