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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国强与张晓凯、赵世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青法执字第7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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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国强。被执行人张晓凯。被执行人赵世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强与被执行人张晓凯、赵世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谭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青法谭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立国审判员:刘军审判员:刘洪军

书记员:路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