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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上海西锐重工与青州鑫海机械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青法执字第1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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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上海西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金湖,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州市鑫海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慧海,经理。

上海西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州市鑫海机械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4日审结。该案(2013)青法商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账户上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本裁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冯翠永

书记员:杨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