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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春朝与陈福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荣恢执字第4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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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春朝,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陈福欣,住荣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朝与被执行人陈福欣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05)荣民一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