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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学武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荣执字第8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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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学武,住荣成市。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东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学武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威商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