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季国友,住荣成市。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住青岛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国友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0)荣人商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