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路成龙。被执行人潘玲玉。被执行人朱义鑫。
路成龙申请执行潘玲玉、朱义鑫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路成龙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230994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潘玲玉、朱义鑫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路成龙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潘玲玉、朱义鑫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执字第161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潘玲玉、朱义鑫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路成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惠玲审判员:边洪镇
代理书记员:徐誉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