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海阳市新风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岛三龙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海阳市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236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青岛三龙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凤城支行的存款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天池
书记员:祁志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