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柴正来被执行人庆阳市鹏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得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正来与被执行人庆阳市鹏派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一、庆阳市鹏派商贸有限公司退还柴正来押金6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柴正来负担70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庆阳市鹏派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柴正来退还押金60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免交执行费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许会审判员:王英杰审判员:王玉泉
书记员:路娜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