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大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大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庆阳市大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给伤者原云霞的医疗费27726.03元,误工费3264.24元(58天56.28元),护理费3264.24元(58天56.28元),伙食补助费2320元(58天40元),交通费190元,以上合计36764.51元。案件受理费1998元,由被告人寿财险庆阳公司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已按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振江
书记员:张亚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