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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某与高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梁执字第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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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农民。被执行人:高某,农民。

本院在执行刘某申请执行高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刘某申请执行高某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鸿庆审判员:马咏梅审判员:倪崇岳

书记员:唐道前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