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崇善。被执行人范开升。被执行人山东省即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烟青路**。组织机构代码16394307-0。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崇善与被执行人范开升、山东省即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即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瑞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李正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