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兆建。被执行人鞠树山。被执行人海阳海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碧城工业园桐柏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兆建与被执行人鞠树山、海阳海佳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张燕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