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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兆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即执字第1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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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兆建。被执行人鞠树山。被执行人海阳海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碧城工业园桐柏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兆建与被执行人鞠树山、海阳海佳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张燕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