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衍强。被执行人青岛丰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蓝村镇。法定代表人金外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衍强与被执行人青岛丰钾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标的额为19143.86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即劳人仲调字(2013)第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春波人民陪审员:殷梦鹃人民陪审员:宋晨
书记员:张月笙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