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华壹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大沙路**。被执行人潘维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华壹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维秀连锁店加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时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商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春波审判员:李瑜审判员:胡志喜
书记员:郑楠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