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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兆卫与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陆学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冻结财产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弋执字第00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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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兆卫,男,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名:芜湖市华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龙山街道。法定代表人:李秉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陆学财,男,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吴晓玲,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弋民一初字第009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华业公司、陆学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4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叙强

书记员:张轲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