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芜湖泰华架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李德义,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江都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都市新区。法定代表人:吴国平,董事长。
本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2012)弋民二初字第0009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江苏江都二建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现名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工程款30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所属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原江苏江都二建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在弋江区重点办工程款支付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叙强
书记员:张轲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