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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芜湖泰华架业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解封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弋执字第00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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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芜湖泰华架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李德义,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江都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都市新区。法定代表人:吴国平,董事长。

本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2012)弋民二初字第0009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江苏江都二建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现名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工程款30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所属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原江苏江都二建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在弋江区重点办工程款支付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叙强

书记员:张轲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