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汪东霞,女,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被执行人:芜湖汇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弋民一初字第016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芜湖汇成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芜湖汇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2594.3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强
书记员:徐璐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