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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汪东霞与芜湖汇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划拨财产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弋执字第00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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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汪东霞,女,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被执行人:芜湖汇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弋民一初字第016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芜湖汇成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芜湖汇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2594.3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强

书记员:徐璐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