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査国本。被执行人:蚌埠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査国本与被执行人蚌埠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蚌埠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蚌埠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6940元(含诉讼费4105元、执行费2345元、利息374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冬
书记员:王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