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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潘冬青与李俊其他合同执行裁定书

(2013)无执字第002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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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潘冬青,女,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李俊,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冬青与被执行人李俊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的(2013)无民二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冬青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俊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潘冬青各项费用10466并承担诉讼费30元、执行费60元,至今未付。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度,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的(2013)无民二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利民审判员:钟庆木审判员:阮道云

书记员:张明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