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恒志,男,汉族,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张秀芳,农民。被告:临泉县城关镇第一中学,住所地临泉县。法定代表人:曹丽芳,任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恒志与被告临泉县第一中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赵国华代理审判员:苏菁菁人民陪审员:陈东海
书记员:马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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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恒志,男,汉族,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张秀芳,农民。被告:临泉县城关镇第一中学,住所地临泉县。法定代表人:曹丽芳,任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恒志与被告临泉县第一中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赵国华代理审判员:苏菁菁人民陪审员:陈东海
书记员:马婷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