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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刘恒志与临泉县城关镇第一中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临民一初字第00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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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恒志,男,汉族,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张秀芳,农民。被告:临泉县城关镇第一中学,住所地临泉县。法定代表人:曹丽芳,任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恒志与被告临泉县第一中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赵国华代理审判员:苏菁菁人民陪审员:陈东海

书记员:马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