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张昌峰,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姜以云,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姜修玉,男,1961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王伟与张昌峰、姜以云、姜修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23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张昌峰于2013年10月3日前清偿王伟86000元,姜以云、姜修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昌峰、姜以云、姜修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昌峰、姜以云、姜修玉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昌峰、姜以云、姜修玉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昌峰、姜以云、姜修玉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伟于2012年12月2日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23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23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谷丽华审判员:孟坤审判员:张世东
书记员:杨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