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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时修峰与林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4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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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时修峰,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林琳,女,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时修峰与林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林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时修峰装修费人民币3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林琳银行存款66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林琳长期外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任兴军审判员:王福逊审判员:高卫东

书记员:毛东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