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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什邡市新金河水泥有限公司于强觉民企业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什邡执字笫144一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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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什邡市新金河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洛水镇。法定代表人:付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强觉民,男,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上沛镇。

什邡市新金河水泥有限公司诉强觉民企业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的(2012)什邡民初字笫1095号民事判决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什邡市新金河水泥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强觉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强觉民于2013年3月23日前按本院(2012)什邡民初字笫10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强觉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四十二条、笫二百四十三条、笫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强觉民的银行存款94万元。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强觉民在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收案件执行款94万元。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强觉民价值94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纯松

书记员:曾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