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硕,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被执行人:四川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回澜镇。法定代表人:孙建。被执行人:成都长信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丝街。法定代表人:赵向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德仲字第173号裁决书,于2013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长信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银行存款16621.63元。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长信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收入16621.63元。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长信房地产开发公司价值16621.63元的财产(含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廖昌茂
书记员:欧阳大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