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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丁广生、田伟权与磐石市吉华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磐民执字第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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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丁广生,男,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田伟权,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磐石市吉华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丁广生、田伟权与被执行人磐石市吉华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磐民一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广生、田伟权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一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岩审判员:杨润明代理审判员:王长春

书记员:司桂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