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刘金湖与被执行人严典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栖执字第82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金湖,女,1964年1月20日生。被执行人严典剑,男,1986年8月6日生。

申请执行人刘金湖与被执行人严典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栖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严典剑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除本院在审理中已对南京市栖霞区某某门某某郡XX幢XXX室房屋进行预查封(至今未办理产权证)暂时无法处理,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栖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将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执行长王明宝执行员胡伙金执行员雷家顺

见习书记员:陈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