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秀霞。被执行人淄博嘉琛建陶瓷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赵秀霞与被执行人淄博嘉琛建陶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2008)川民一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嘉琛建陶瓷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秀霞于200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8)川执字第122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洪刚审判员:吕俊杰审判员:杨辉
书记员:翟慎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