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秀珍,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委托代理人李连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哈尔滨市。被执行人海南衍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法定代表人庄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杨秀珍与被执行人海南衍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城民一初字第33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秀珍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109875元(含本金884214元、利息211461元、案件受理费11200元、鉴定费3000元)以及缴纳执行费11242元,但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21117元扣划至本院账户。
本院认为,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应将所扣划的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扣划的112111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杨秀珍,用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本案执行费11242元由申请执行人另行缴纳。二、本院(2012)城民一初字第334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官静敏审判员:郭海春代理审判员:王大宝
书记员:罗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