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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秀云与宁立国、崔美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巴法执字第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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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

申请人王秀云,女性,汉族,地址巴彦县巴彦镇兴华委。被执行人宁立国,男性。被执行人崔玉美,女性。

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王秀云申请宁立国、崔玉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依据文书编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宁立国崔玉美应支付申请人王秀云案款789850.0元,承担执行费10298.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宁立国崔玉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巴法执字第5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富执行员唐林祥执行员李殿广

书记员:于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