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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王志军、王培继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烟牟执字第6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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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负责人佘黎平,行长。被执行人王志军。被执行人王培继。被执行人王淑霞。被执行人王晓燕。被执行人李文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烟牟商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另查明王培菊系被执行人王培继之配偶,王芳系被执行人李文学之配偶,该债务系以上被执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志军、王培菊、王培继、王淑霞、王晓燕、李文学、王芳银行存款40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加贝

书记员:徐永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