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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三河市友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王小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2013)三执字第1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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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

申请执行人三河市友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雪莲,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小青,女,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三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5日受理了三河市友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小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东方夏威夷A10商品楼房(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7664号)属被执行人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东方夏威夷A10商品楼房(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7664号)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金章

书记员:王秀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