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福磊。被执行人李克征。
姚福磊与李克征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1)莱商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福磊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185787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185787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3)莱山执字67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绪波审判员:焦向东代理审判员:张磊
书记员:陈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