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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杨佳帅、袁凤英、杨军与桂阳县黄沙坪街道柏树村胜利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桂阳法执字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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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佳帅,男。法定代理人袁凤英,女。申请执行人杨军,男。申请执行人袁凤英,女。被执行人桂阳县黄沙坪街道柏树村胜利村民小组。负责人杨水军,男,该组组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3年8月5日所作出的(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桂阳县黄沙坪街道柏树村胜利村民小组由桂阳县黄沙坪街道组级财务管理办公室管理的资金6613元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桂阳县支行的账户,账号为:5807********。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廖中元审判员:宁建道审判员:曹文斌

书记员:胡珊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