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利,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玉田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八街**。被执行人邵和全,男,1970年9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和县功桥镇毛巷村委会东庄自然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三民初字第409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9月3日受理了赵利申请执行邵和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邵和全银行存款18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力。
审判员:肖金章
书记员:王秀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